义乌市帽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2007年3月20日首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义乌市帽业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属帽业生产、经营的企业(户)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登记机关义乌市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义乌市小商品城篁园市场三楼
电话:0579-536306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职能部门 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建议,及时反映企业(户)的愿望和要求。
(二) 制定、推行行业标准,对本行业产品质量环境治理进行检测和监督,组织开展行业产品创品牌、名牌和推荐工作。
(三) 组织行规行约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竞争的发展环境,维护行业和企业(户)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户)间的关系。
(四) 组织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和国内外展销;加强行业贸易活动的协调和自律,抵制不正当竞争,为企业(户)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提供服务。
(五) 搜集、分析国内外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统计资料,开展市场预测,及时反映行业重要情况,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
(六) 承担政府部门以及其它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义乌市内生产或经营帽业并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户),都可申请加入。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义乌市内从事帽业生产或经营活动并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五) 有提请协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 有监督行业内生产或经营活动中违法及违反行规行约行为的权利;
(七) 有自愿退会的权利,但须提出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如期交纳会费;
(二) 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
(三) 协助协会开展工作和完成交办的任务;
(四)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 提供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科技等方面信息和先进经验;
(六) 有接受配合监督与调查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制订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写上年度的工作报告与财务收支分析表;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协助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查处偷税漏税,整治环境污染等工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会组成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应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凡遇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解除职务:
(一)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 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 改行从事其它行业的;
(四) 本人提出辞职的;
(五) 每年有三次无故不参加会议和活动的;
(六) 有故意侵权行为的;
(七) 严重侵犯或损害协会和会员利益的。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是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为保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需要时可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并聘请有关部门领导担任本协会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可以创办与行业管理相关的经济实体,多渠道增加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利息;
(五) 有偿服务收入;
(六) 经济实体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 为实现本协会工作目标开展的活动支出,包括本协会举办的各种会议费用支出和为行业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二) 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
(三) 购置协会所需的办公用品、办公设施的支出;
(四) 为行业发展需要而对外交往活动的经费支出;
(五) 协会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支出;
(六) 其它正当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所有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更不得贪占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三月二十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需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